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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六、七章)
发文时间:2024-07-29 11:34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


(二)未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运营单位制作或者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相关节目,或者举办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文艺演出的,由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标识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采集、收购、运输麻黄草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开展日常巡查、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场所内多发、频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建立吸毒筛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立即停止其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处罚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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