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发文时间:2024-07-16 17:16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禁毒、戒毒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提升信息采集、监测评估、分析研判、预警发布、智慧戒毒、戒毒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向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禁毒工作信息、数据,实现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戒毒管理、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等工作。禁毒经费应当科学配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治疗、戒毒康复指导和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鼓励禁毒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禁毒人才培养。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禁毒社会公益服务和公益事业。
自治区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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