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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发文时间:2024-06-24 10:02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家庭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等相结合的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自治区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运用各类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对公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完成禁毒知识教学任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采取专题教育、专题讲座等方式,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阅览室、宣传栏等载体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可以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组织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提供互联网、公共显示屏等服务的单位,应当开展禁毒公益宣传教育,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第十四条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宣传禁毒知识。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除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外,不得制作或者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电视剧、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频以及代言的广告等各类节目,不得举办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文艺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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