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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一章)
发文时间:2024-06-21 11:08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研判毒情形势,发布毒情通报;


(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六)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重点整治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区域,明确整治工作目标,责令限期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情况。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等场所禁毒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有关禁毒措施。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禁毒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组织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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