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利用信用体系,倡导“崇尚诚信、践行信用”的道德风尚,监督和引导涉林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培育涉林产业诚信理念,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林业企业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林业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和《包头市建设诚信政府的指导意见》、《包头市信用体系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保护利用信用管理工作包括采集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评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管理措施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市资源林政科负责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编制落实细则和规范,推进林业产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促进行业信用服务市场化发展。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要鼓励和调动林业企业、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林业产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 充分发挥林业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对涉林企业进行广泛宣传,要增强涉林企业责任意识,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林业产业信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已颁布实施的诚信标准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做到制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林业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包括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静态信息包括涉林企业资质(品种)类,动态信息包括:检查(检测)类信息和处罚(处理)类信息。
(一)涉林企业资质(品种)类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明确企业名称、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经营种类、法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包含:对涉林企业的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等,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抽查,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以及参与检查的人员。
(三)处罚处理类信息: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降低抽查次数。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与同级工商部门开放共享数据。
第六条 信用体系建设要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建立电子档案,实施集中管理,并适时进行调整。信用档案要按照分类归档、突出重点、长期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
第七条 要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实行以“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我市林业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坚持科学性、严肃性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定质量。
第九条 市局内设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林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指导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评定。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后对外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条 涉林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以自然年度为确定时间周期。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林业产业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和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纪录,崇尚信用、践行信用。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是:
(一)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二)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服务、环保标准与要求;
(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破坏生态环境、经营活动无有悖生态伦理、商业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不良记录,引领行业诚信发展的高度,担负引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四)是否存在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而被处以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
第十三条 守信等级的确认: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在林业企业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无主观故意,且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并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导致引发较大以上林业安全事故的;
(二)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年检、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相应资质的行为;
(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藏匿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明知有安全隐患问题,未进行整改,未停止生产经营或销售、使用,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给予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信用分类差异化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示范守信的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年检等相关手续;
(二)予以表扬并向媒体宣传推介;
(三)推荐其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贷款融资、优先享受政府补贴和评优评奖政策。
第十五条 对失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严重失信的,将其纳入全市林业企业信用“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在日常巡查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对黑名单中林业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增加抽查的频次;
(二)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现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林业主管部门将“黑名单”中的信息删除。
(三)向全社会公布其信用等级及违法违规情况;
(四)对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单位,责令其关停生产,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企业包含:木材经营加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及产品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繁育基地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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