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

包头市林业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0-08-03 10:07
资料来源:包头市林业局办公室

包头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市林业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包头市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条我市林业系统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林业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五条依法监管,是指林业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组成执法检查小组,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六条公正高效,是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

第七条公开透明,是指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第八条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各行政执法单位及相关科室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建立涉林企业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库内容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条执法检查时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二章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制定发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市林业局的检查事项,认真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和抽查频率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应当与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内容相对应,有监管责任的事项应当列入事项清单。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监管责任的,也应当列入清单。

第十三条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林业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主体的5%

第三章建立名录库

第十四条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梳理涉林企业,建立涉林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明确单位名称、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经营种类、法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执法类别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执法证件同时到场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在建立本部门监管名录库的同时应当与同级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完善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的对接,并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到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建立专家库。因执法检查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确需专家参与监督检查的,可以在保证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合法数量的前提下,随机抽取适当数量的专家参与。

第四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九条 抽取方式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抽取工作由资源林政科负责。以随机抽查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不少于2)。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可邀请局监察室代表到场监督抽查,并参加实地检查。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 抽查主体结束抽查活动后应当形成书面情况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与同级工商部门开放共享数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章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在林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应当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抽查结果行以“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林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七条 市林业局可以视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补充细则,与本细则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125日起施行。

4


 



字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