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林草行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参与到林草行业重点工程建设当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保障项目质量与生态效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包头市实际和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起草了《包头市林草行业重点 工程项目“黑名单”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5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路57号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治沙造林科。
二、传真方式:0472-5185300。
三、电子邮箱:btlyjzlk@126.com。
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请加盖单位印章传真或邮箱反馈,个人提出的意见请电话或信函反馈。
附件:《包头市林草行业重点工程项目“黑名单”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白 智 联系电话:0472-5185284
吕 可 联系电话:0472-5185285
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12日
包头市林草行业重点工程项目
“黑名单”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草行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保障项目质量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详见附录),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制的林草行业重点工程项目,是指中央预算内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项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防沙治沙基金项目,以及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包括林业、草原、湿地等细分领域内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适用于对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上述工程的设计(咨询、规划)、施工、监理(成效监测)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不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服务单位”列入“黑名单”的认定、公示等工作。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服务单位”和违反本办法第五章要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第二章 职责履行要求
第四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现场勘察:采用无人机航拍、实地测绘调查等手段,确保设计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作业小班边界清晰且与本设计其他作业小班及其他规划项目小班无重叠。
(二)技术可行性:设计方案需科学合理,用地选址的地理、气候条件应与生态修复目标、施工工艺、技术措施、材料选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控制、成本控制及预算核算等内容相适应,避免因设计缺陷导致施工返工或验收不达标。
(三)技术合规性: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林草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详见附录)及项目建设目标、绩效考核指标等要求。
(四)响应时效性:确保及时按照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完成并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文本、附图、附表、矢量数据等),及时按照主管部门评审意见完成设计文件的修改完善,及时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
(五)技术交底:确保第一时间向施工、监理单位交付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设计文件,同时附《设计文件技术交底书》,明确设计意图、关键工艺要求、技术措施及验收标准要求等,确保实施过程与设计一致。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按设计施工: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包括文本、附图、附表)及其引用并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使用与设计文件不一致的材料、工艺。
(二)材料管控:建立苗木、树种、草种、网围栏等材料的检验台账,确保项目使用的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检疫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材料进场必要文件。
(三)质量自检:对整地、土壤改良等隐蔽工程以及播种、栽植、浇水等中间环节进行质量控制自检,并留存记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艺、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具备随时可倒查、回溯的条件。
(四)进度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进度安排组织施工,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须提交书面说明及整改方案。
(五)安全管理:落实《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业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装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预防、响应措施,严防人员伤亡责任事故和疫病、火灾、水土流失等生态安全事故。
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资质和独立性要求:监理单位及驻场监理人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并确保完全独立,严禁与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存在利益联系。
(二)过程监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标准驻场监督并实施旁站监理;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及时记录并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隐蔽工程须留存全过程影像资料及监理日志。
(三)质量验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其引用并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审查施工工艺、材料及设备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组织施工各环节(包括隐蔽工程和关键中间环节)的阶段性验收,签字确认关键工序,未达标工程责令返工并记录在案;审核竣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确保符合项目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风险预警:及时发现设计缺陷、施工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或施工进度的问题,第一时间向施工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五)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完整监理档案,包括监理日志、影像记录、关键工序签字确认单、阶段性验收报告、整改通知单等其他书面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档案材料。
(六)协调报告:调解施工纠纷,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及潜在风险。
第三章 “黑名单”认定标准
第七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设计单位,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未履行现场勘察义务,形成设计缺陷或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开工(完工)、成本超支、效果无法达到项目绩效考核指标或施工受阻、无法按照设计施工不得不变更设计的。
(二)设计文件技术可行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施工返工、验收不达标,或因可行性缺陷导致施工行为引发水土流失、植被退化等生态问题的。
(三)设计文件深度、技术合规性不符合项目要求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要求,且经评审返回修改2次以上仍无法用于指导项目施工的。
(四)提供虚假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虚报工程量、降低设计标准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成本控制及经费开支预算经查实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的。
(五)未达到响应时效性要求和技术交底要求,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施工返工、验收不达标的。
(六)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现的其他未正确履职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职的情形。
第八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内容、使用与设计文件不一致的材料、工艺施工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的。
(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标准,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致使项目未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经检验检疫材料、外来入侵物种,导致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检疫性、入侵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生态破坏的。
(四)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均列入黑名单),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借其他资质承揽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与承包单位或个人同时列入黑名单)。
(五)进场的项目经理及三类人员(包括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达不到要求,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在期限内整改的。
(六)由于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原因,出现“双拖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机械和材料款),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越级上访等恶劣影响的。以下情形除外:
(1)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双拖欠”的;
(2)因“双拖欠”出现民工及机械材料商上访,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督促后在期限内兑现的。
(七)擅自增加工程量、虚报工程量,以骗取工程资金的,或存在其他以骗取工程资金为目的而擅自调整施工工艺、材料标准等行为的。
(八)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出现以下问题的:
(1)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或发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施工现场毁灭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2)偷工减料、工艺流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屡次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等情况、存在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3次(含3次)以上的;
(3)不文明施工、违规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影响周边居民和群众正常生活,被群众举报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3次(含3次)以上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或无法按期完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的。
(九)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监理单位、驻场监理人员资质证书造假,或实际驻场监理人员不具备资质证书而履行监理职责的。
(二)与施工单位串通,虚签或伪造监理日志、验收报告等文件和档案材料的。
(三)未履行旁站监理职责,造成关键工序无影像记录、签字确认单或监理日志、进度报告等档案材料缺失的。
(四)隐瞒施工质量问题(如偷工减料、未按设计施工),或放任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而不及时上报,导致项目未通过上级验收的。
(五)竣工文件不实或缺失关键资料,影响后期检查验收、审计审价及效益评估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黑名单”企业的认定按照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听证申辩→公示公告→备案管理的流程执行。具体如下:
(一)线索收集: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日常督导检查、第三方全过程质量监督单位跟踪检查、项目验收报告、审计结果、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取线索,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二)调查核实:成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必要时追加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证据核查,如遇特殊复杂情况,经联合调查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自然日完成证据核查。
(三)听证申辩:调查核实程序完成后,告知涉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事企业可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必要时调查组根据情况组织现场听证),如涉事企业提出的申辩理由和事实证据成立,不予列入黑名单。
(四)公示公告:经查实且听证申辩未通过、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县级林草部门公告栏和市林草局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列入黑名单。
(五)备案管理:市林草局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设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考察管理期限等。
第十一条 管理规定
(一)考察管理期限设置: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告生效之日起1年为考察管理期;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自第二次列入“黑名单”管理之日起,考察管理期3年;累计三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永久列入“黑名单”,不再设置管理期限。
(二)考察管理期管理措施:
(1)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考察管理期内不得参与包头市林草项目投标;该企业已中标未完成项目,由原线索收集单位协助其他相关单位,从严督导其完成剩余项目任务。
(2)存在责令整改违规事项的“黑名单”企业,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前,暂停支付项目资金,验收通过后按照合同金额的70%支付项目资金,待移除“黑名单”后支付剩余资金。
(3)“黑名单”企业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中标项目合同,取消已中标项目预付款,追回已拨付资金。
(三)联合惩戒: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管理档案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包头)”平台进行公开;永久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管理档案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进行公开。
(四)信息移除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由原线索收集单位进行跟踪监管,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企业向原线索收集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书面申请,原线索收集单位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告市林草局,由市林草局在原公示平台公告移除“黑名单”,解除禁止限制,转入后台从严监控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线索收集单位应当对所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调查核实工作组,重新履行调查核实、听证申辩、公示公告流程。
第十三条 参与“黑名单”企业认定的各环节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听证申辩、公示公告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线索收集单位应当把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和跟踪监管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特别是对尚有已中标未完成项目的“黑名单”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的,要严肃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考察管理期管理措施;在新增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过程中,严格排除“黑名单”企业;严禁提前、超额向存在责令整改违规事项的“黑名单”企业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明知企业已被列入“黑名单”管理,仍然准予其参与林草项目招投标或照常支付工程资金的林草主管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或违规违法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 录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
10.《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二、技术标准、规范依据
1.《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2.《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
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18)
4.《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 21141-2023)
5.《退化林修复技术规程》(GB/T 44351-2024)
6.《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37067-2018)
7.《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8.《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
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10.《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6141-2008)
11.《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6142-2008)
1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
13.《林木种苗标签》(GB 20464-2006)
14.《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
15.《三北防护林退化林分修复技术规程》(LY/T 2786—2017)
16.《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程》(LY/T3179—2020)
17.《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24)
18.《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NY/T1237-2006)
19.《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T389-2021)
20.《内蒙古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 15/374-2023)
21.《内蒙古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质量分级》(DB 15/281-2024)
22.《内蒙古自治区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DB15/T 283-2023)
23.《天然草场牧草补播机作业技术规程》(DB15/T 1628-2019)
2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2020年修订)
25.《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2021年修订)
26.《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1月)
27.《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1月)
28.《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2022年)
29.《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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